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573,2010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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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哆拉A夢」鏡子壹個、仿冒「KeroKeroKeroppi」(大眼蛙)鏡子壹個及「LittleTwinStars 」(雙子星)卡套壹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476 號甲○○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6 月30日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哆拉A 夢」鏡子1 個、「KeroKeroKeroppi 」(大眼蛙)鏡子1 個及「LittleTwinStar」(雙子星)卡套1 個,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6476 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該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之仿冒「哆拉A 夢」鏡子、「KeroKeroKeroppi 」(大眼蛙)鏡子及「LittleTwinStar」(雙子星)卡套各1 個,均係被告甲○○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自承在卷。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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