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575,201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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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拾粒(驗餘淨重伍點玖叁叁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84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遂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4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白色圓形錠劑20粒(淨重5.9350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該局99年1 月14日所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990117 號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品既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4 月14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4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足參。

而扣案之白色圓形錠劑20粒,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5.9350公克,驗餘淨重5.9330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上開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佐,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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