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580,2010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緝字第328 號、99年度毒偵字第435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9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貳支(驗前淨重壹點伍陸叁公克,驗後餘重壹點伍貳肆貳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前淨重零點玖伍貳公克,驗後餘重零點玖伍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28 號、99年度毒偵字第4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之香菸2支及白色透明結晶塊1 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上開扣案物品既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香菸2 支及白色透明結晶塊1 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扣案之香菸2 支,驗前淨重1.563 公克,驗後餘重1.5242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另白色透明結晶塊1 袋,驗前淨重0.952 公克,驗後餘重0.951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6 月3 日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查。

足認本件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

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328 號、99年度毒偵字第4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是聲請人聲請就該等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至鑑驗耗費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