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589,2010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銘宜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林俋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銘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林俋辰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千元,由具保人張銘宜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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