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彩玲
受 刑 人 李振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彩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李振儀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2 月6 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蔡彩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信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