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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原名乙○○.
被 告 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原名「乙○○」,民國99年9 月9 日改名)因被告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全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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