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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99年10月5 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5253號不起訴處分在案。
惟扣案驗餘淨重0.5545公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塑膠袋及2 張標籤紙),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特勤中隊員警於99年4 月12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林森路口,查獲被告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 包,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1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0月5 日自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2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5253號偵查卷無誤。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 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該局99年7 月23日FDA 研字第0990042202號鑑驗報告書1 份在卷可參(見板橋地檢署99年度毒偵字第5253號偵查卷第28頁),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粉末,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及重量 │ 鑑定結果 │
├──┼────┼────────────┼─────────────┤
│1 │晶體 │1 包(原檢體重量0.555 公│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克【含塑膠袋及2 張標籤紙│他命(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
│ │ │】、驗餘檢體重量0.5545公│管理局99年7 月23日FDA 研字│
│ │ │克【含塑膠袋及2 張標籤紙│第0000 000000 號鑑驗報告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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