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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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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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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偵查案號 │最後事實│判決│確定│確定│
│ │ │ │ │審 │日期│判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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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3 月│98年度毒偵│本院98年│98年│同前│98年│
│級毒品 │7 月 │14日 │字第2290號│度訴字第│8 月│ │9 月│
│ │ │ │ │1848號 │31日│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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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9 月│98年度毒偵│本院98年│99年│同前│99年│
│級毒品 │9 月 │9日 │字第5933、│度訴緝字│6 月│ │8 月│
├────┼────┼────┤6756號 │第152 、│30日│ │9 日│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8年8 月│ │153 號 │ │ │ │
│級毒品 │7 月 │14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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