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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86號
聲 請 人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文光
被 告 彭 葳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贓物罪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光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彭葳因贓物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林文光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核屬實,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回執、拘票、報告書等件為證,應准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 惠 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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