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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6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勁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六四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勁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曾勁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一部分,業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一、二之罪曾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十五年一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受刑人曾勁潭定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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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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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使供申請護照之│貪污治罪條例(交│
│ │(運輸第一級毒品│變造國民身分證罪│付賄賂罪)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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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十五年 │有期徒刑五月,減│有期徒刑八月 │
│ │ │為有期徒刑二月又│ │
│ │ │十五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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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十六年三、四月│九十七年三月初某│
│ │一日 │間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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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檢九十六年│桃園地檢九十六年│板橋地檢九十八年│
│偵查(自訴)機關│度偵字第一二一四│度偵字第二九一八│度偵字第一七一五│
│ │六、二一七四九號│六號 │四號 │
│年 度 案 號│(聲請書略載「第│ │ │
│ │一二一四六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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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九十七年度上訴字│九十七年度桃簡字│九十八年度矚訴字│
│事實審│ │第五五七號 │第三八二九號 │第二號 │
│ ├────┼────────┼────────┼────────┤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四月九日│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十九年六月二十│
│ │ │ │一日 │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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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最高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九十七年度臺上字│九十七年度桃簡字│九十八年度矚訴字│
│判 決│ │第二八八七號 │第三八二九號 │第二號 │
│ ├────┼────────┼────────┼────────┤
│ │判 決│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九十九年七月十九│
│ │確定日期│六日 │三日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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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九十七年│桃園地檢九十八年│板橋地檢九十九年│
│ │度執他字第二九二│度執字第四一六八│度執字第一一一三│
│ │0號 │號 │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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