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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岳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3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貳拾捌片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
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岳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59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期滿,惟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28片,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宋岳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所犯法條為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559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於99年10月20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 件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片28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依首揭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仍得沒收之,上開物品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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