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764,2010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曾 田
被 告 吳嘉慶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田因被告吳嘉慶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曾田因被告竊盜案件,經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1 萬元後,由本院將被告釋放。

嗣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合法傳喚被告到案接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2647 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聲請人依法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1月2 日桃檢朝壬99執助2529字第94348 號函1 份(含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 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9 月17日通知1 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2 紙、執行案件資料表1 份及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在卷可稽。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彥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