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836,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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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金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金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 月8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4 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4 月6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99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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