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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勝發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勝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8年1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郭勝發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2月20日以96年度訴字第447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又因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2 月27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4 月14日駁回上訴確定,上開4 罪所處之刑,復經本院於98年8 月11日以98年度聲字第380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
又因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8年5 月27日以98年度訴字第15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1 月16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 年6 月、10月,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0 年5 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4 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19號函暨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
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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