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聲,5853,201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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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品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品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品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21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品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㈠本院98年度簡字第6102號、㈡本院98年度簡字第6478號、㈢本院98年度簡字第7696號、㈣本院98年度簡字第10242 號分別判決確定,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5392號裁定前述㈠、㈡所示案件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後,與上開㈢、㈣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五月部分,移送合併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 年2 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1 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683號函暨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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