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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蕭欣怡
被 告 曾浩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曾浩天於民國99年5 月31日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蕭欣怡於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於99年9 月3日、99年10月20日到庭,且經拘提及囑託拘提無著,復因另案遭通緝中,顯已逃匿,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結果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鄭凱文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雅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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