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訴,2582,2010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江俊傑律師
陳力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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