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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宥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楊宥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205號),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日10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晉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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