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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玉蓮
指定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玉蓮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玉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24日裁定羈押。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覓保無著,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2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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