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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源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伶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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