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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邦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兩案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2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五號裁定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黃邦士因違反兩案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7 日以99年度訴字第705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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