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重訴,30,2010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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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紀程
選任辯護人 郭盈蘭律師
被 告 謝承孝
選任辯護人 蕭守厚律師
被 告 謝承浩
選任辯護人 陳以儒律師
被 告 陳克銘
選任辯護人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湯鎰安
選任辯護人 陳景新律師
吳啟豪律師
吳啟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王紀程、謝承孝、陳克銘之羈押期間,各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被告謝承浩、湯鎰安之羈押期間,各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查被告王紀程、謝承孝、謝承浩、陳克銘、湯鎰安等均因涉嫌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嫌、同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之強盜擄人勒贖罪嫌,被告王紀程、謝承孝且尚均另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7 月1 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再於99年10月1 日起各延長羈押2 月(惟嗣就被告王紀程、謝承孝、陳克銘部分,因其等均於本院審理中為認罪陳述,復無證據請求調查,本院因認其等業無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均解除其等之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被告等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等後,審酌其等涉案情節,除據被告等供述在卷外,並經證人楊巧玲、姬崇益、楊雅婷、林文相、黃士育、蔡宏義等人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在卷;

此外,更有通訊監察譯文數份在卷可稽,復有手槍、斧頭、鋁棒等物扣案為憑,本院基上各情,因認被告等涉犯前開罪嫌重大,且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各自99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又被告謝承浩、湯鎰安均以其等主觀上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強盜取財犯意置辯,本院亦已就此爭點傳喚被害人楊巧鈴、楊雅婷、同案被告謝承孝、王紀程、邱馨葦、陳克銘等為證人,是被告謝承浩、湯鎰安於本案審理期間對證人為交互詰問結束前,自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本院基於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及犯罪性質,考量刑事追訴與刑罰權之順暢執行,認被告謝承浩、湯鎰安除應各自99年12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外,且並仍均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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