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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長凌
選任辯護人 蕭銘毅律師
被 告 朱宏斌
選任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被 告 郭坤勝
選任辯護人 鍾秉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長凌、朱宏斌、郭坤勝等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楊長凌、朱宏斌、郭坤勝等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並以羈押原因尚未消減,於九十九年十月十六日、十二月十六日起分別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茲本院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八日訊問被告等後,因被告等所犯殺人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並均宣告褫奪公權;
又被告楊長凌居無定所,被告朱宏斌、郭坤勝亦經宣告重刑在案,難期於後續審理期日到庭應訊,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況原重罪之羈押原因亦尚未消滅,為維後續案件之審理、執行,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期間應自一百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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