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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671 號、第19046 號、第226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而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民國99年11月3 日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被告涉犯藏匿人犯案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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