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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慧茹
選任辯護人 周逸濱律師
黃勝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慧茹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執行羈押。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慧茹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在案,又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上述之罪,係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罪嫌重大,又依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可認為被告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99年11月25日執行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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