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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陳文魁
陳寬成
陳金城
陳中和
被 告 賴垂來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822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賠償起訴 狀所示。
二、被告部分: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以99年度易字第822 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廖欣儀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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