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重附民,17,2010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
法定代理人 趙守博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張國璽律師
柳慧謙律師
被 告 陳峰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矚易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之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矚易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2 庭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曹惠玲
法 官 黎錦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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