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重附民,38,2011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蔡振華
蔡艾芳
蔡李錦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 理 人 朱麗真律師
被 告 楊長凌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朱宏斌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郭坤勝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洪珮婷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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