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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謝新平
被 告 謝鴻志原名謝肇國.
古玉枝
上列被告謝鴻志、古玉枝因詐欺等案件(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五五號、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三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賴 彥 魁
法 官 劉 安 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盈 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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