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附民,229,2010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1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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