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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98年度易字第32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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