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99,附民,414,2010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馮琪晏
被 告 吳育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扣押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答辯狀所載(就被告同時對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部分,另由本院以99年度附民字第506 號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吳育芬被訴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易字第1786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扣押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