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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馮琪晏
被 告 吳育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扣押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答辯狀所載(就被告同時對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部分,另由本院以99年度附民字第506 號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吳育芬被訴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易字第1786號),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扣押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林 鈺 琅
法 官 張 兆 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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