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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原 告 吳文博
張仙櫻
吳怡靜
吳依貞
吳佳玫
吳雅芳
吳明憲
被 告 吳孟發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重傷案件(99年度易字第27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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