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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林文隆
被 告 許崇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28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佩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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