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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許進法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陳健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99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惠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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