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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永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賢記
送達代收人 林蔓
被 告 簡正賢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0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林鈺琅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惠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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