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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A女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姓名年籍.
A女之母姓名年籍.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被 告 沈昌儒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吳佳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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