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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湯美珠
陳玉味
陳來旺
周謝麗花
鍾菊英
何佳蒓
被 告 熊忠浩
上列被告熊忠浩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98年度金訴字第11號),經原告湯美珠、陳玉味、陳來旺、周謝麗花、鍾菊英、何佳蒓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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