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0,交訴,204,2012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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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俞名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李詩楷律師
張泰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俞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貳拾捌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陳俞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100 年7 月28日執行羈押,嗣於同年10月28日、同年12月28日、101年2月28日延長羈押在案。

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先前訊問被告後,原認本案業已詰問全部證人完畢,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2 段6 號3 樓,同時限制出境、出海,惟被告具保無著,本院因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4 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楊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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