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允中
選任辯護人 鄭志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苑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金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