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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建惟
選任辯護人 林威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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