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0,矚重訴,1,20120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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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正偉
選任辯護人 陳明正律師
陳振瑋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67號、100年度偵字第1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正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正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手槍罪、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規定,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裁定羈押,並於100 年4 月21日、100 年6 月21日、100 年8月21日、100 年10月21日、100 年12月21日、101 年2 月21日分別延長羈押2 月在案。

本件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扣案槍、彈及卷附鑑定報告書、勘驗筆錄等資料,堪認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所涉持有手槍及殺人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亦曾供陳其存有逃亡之意,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 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韻馨
法 官 錢衍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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