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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8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貞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貞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曾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淑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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