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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3058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孫麗娜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於民國100年9月15日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所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7月29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孫麗娜於民國100年7月29日凌晨0時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BCW-177 號重型機車,在新北市○○區○○路3段105號前,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員認其酒後駕車,欲施以酒測,惟異議人拒絕,警員遂以異議人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以100年7月29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語。
二、異議人原異議理由稱:伊當日與友人聚餐,先將機車停放在新北市○○區○○路3段路邊停車格內,用餐時有喝酒,因2位友人口角衝突,推倒幾部機車,警員到場將該2 名友人勸離,伊把機車扶正,準備牽回機車格內,警察就問伊有無喝酒,並表示要進行酒測,但伊未騎車,因而不服拒絕酒測云云。
嗣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伊當時有騎車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檢定酒精濃度測試者,處 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
而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及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孫麗娜於100年7月29日凌晨0時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3段105號前,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警員認為其酒後駕車,而欲施以酒測,惟異議人拒絕,而認為其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經警員當場舉發,原處分機關於100年9月15日以北監蘆字第裁46-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罰鍰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等情,有上開裁決書、舉發通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0年9月5 日新北警重交申字第1000048405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9頁),此部分事實,應認屬實。
(二)至於異議人否認其有騎乘機車之事實,惟經本院當庭勘驗當日舉發過程錄影畫面結果(參見本院卷第46至47頁背面之勘驗筆錄)⒈錄影光碟檔案名稱PICT0003:錄影初始,異議人頭戴安全帽(扣上安全帽扣環)並將其所有之BCW-177 號重型機車拉起停好。
以下為警員與異議人之對話內容:警員:妳不知道喝酒不能騎車嗎?異議人:我知道,因為他們在吵架。
警員:趕過來異議人:對,趕過來這樣警員:這車妳的喔?異議人:對員警稽查過程中,先要求異議人出示身分證件,以確認人別,其後員警詢問異議人於何時、何處飲酒。
警員:你叫什麼名字?異議人:孫麗娜警員:在哪裡喝酒?異議人:在店裡喝,警員:妳騎摩托車趕來這邊?異議人:對!就是因為他們有爭執,所以我趕過來這邊(於1分44秒時)異議人:他們沒事喔?警員:他們走啦!喝酒還騎摩托車來?異議人:我現在沒騎啊!警員:妳剛剛有騎啊!異議人:你剛剛怎麼沒抓我,莫名其妙!警員:妳喝多少?異議人:有喝!(異議人找不到駕照)(於3分24秒時)警員:在那裡喝的?異議人:在卡拉OK喝的。
大家都有喝。
警員:卡拉OK在哪裡?異議人:我忘記了,我忘掉哪一家。
警員:哪條路?異議人:我不知道警員:喝太多,忘記路了。
異議人:對啦,就是吵架,我趕出來勸架警員:所以妳摩托車撲一下就趕來。
異議人:對啦(於4分48秒時)警員:妳不知道不能酒後駕車嗎?異議人:當時沒有想這麼多…當時沒有想這麼多…就是勸架 ,怕他們兄弟…警員:因為我們來,很簡單,我們看到你戴安全帽,車子又剛停下車,我們就知道妳是騎摩托車來的異議人:因為我一直追他們,我勸架啊!警員:那妳要坐計程車來阿?妳騎摩托車來?異議人:我不知道,當時狀況看他們吵架,我沒有想這麼多 ,你看我安全帽還帶著(異議人重複述說勸架過程 )(於6分43秒時)(異議人要求警員通融放過)警員:滿街都是計程車異議人:當時沒有想這麼多警員:如果發生危險呢?異議人:當時沒有想這麼多,我只是把車子停在這裡,趕快 把他們拉開,我真的不騙你啦警員:有沒有做過酒測?異議人:沒有(於8分55秒時)異議人哭泣陳稱,其為幫友人勸架卻惹麻煩云云。
並承認其有喝酒,為了勸架而趕過來,因為沒有想那麼多,故沒有坐計程車過來。
⒉錄影光碟檔案名稱PICT0004:於在2分2秒時,異議人之友人林振乾,異議人音量增大,口氣轉趨強硬。
以下為異議人、林振乾及警員之對話內容:林振乾:你撞到人嗎?異議人:不是,現在我被酒測!林振乾:你有騎嗎?異議人:我沒有騎,我停車他說要幫我酒測啊!我沒有騎, 我停這裡他要幫我酒測!警員:她剛剛騎過來的啦!異議人:我剛剛騎,但你們告的時候,我沒有騎啊!警員:你現在不要激動,好好講!你先不要走,你在這裡等。
(三)由上開勘驗結果,足見異議人係因有酒後駕車之行為,始遭警員懷疑而進行酒測,異議人辯稱其僅將被推倒之機車扶正而無駕駛行為云云,顯係卸責之詞。
且證人林振乾、林小榮於本院調查時皆迴護異議人而證稱:異議人將渠等撞倒之機車牽起來云云(見本院卷第38頁背面、第40頁),亦與上開客觀事證不符,均無足採。
(四)再者,證人即舉發警員薛柏俞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伊當日接獲通報重陽路與自強路口有打架糾紛,前往處理時看到2 名酒醉男子及異議人,伊將酒醉男子勸離,異議人還在現場,伊聞到異議人身上有酒味,現場有一輛機車,伊問異議人該車是否他的,異議人說是的,伊接著問異議人從何處來,異議人說他喝完酒騎機車過來的,所以伊依法對異議人實施酒測,但異議人拒絕接受酒測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核與前述勘驗結果大致相符,可徵證人薛柏俞係認異議人有酒駕之行為而依法進行酒測,尚非毫無憑據,異議人自有接受酒精測試之義務,其竟拒絕、規避之,自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違規行為。
據此,本件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 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核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林維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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