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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28號
原 告 黃麗彤
被 告 吳文良
上列被告吳文良因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11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惠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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