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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04號
原 告 陳黃彩銀
被 告 楊鈞富
上列被告楊鈞富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1329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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