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A女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女之母姓名年籍.
送達代收人 傅筠安
被 告 王品翔
林汶靚即速博其得托.
上列被告王品翔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周宛蘭
法 官 羅惠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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