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0,智易,42,2012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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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智易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德忠
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13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德忠係專營維修、破解包括告訴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等四大電梯電梯製造廠之電梯電路機板、操作器及軟件之廠商,明知「GF-1 68 基板參數設定書」及「GF-168展開接續圖」等文字及圖形著作,均係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非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詎被告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以及公開傳輸之犯意,先於民國100 年4 月5 日前之不詳時間,自其大陸地區友人處,取得前開二著作物之非法重製電磁紀錄檔後,未經告訴人之同意,即將該電磁紀錄檔重製於其個人電腦中,復自100 年4 月5 日起,在其新北市○○區○○路26 號1樓之居所,利用電腦網路設備連結上網,使用「臺灣儀揚小忠忠」之暱稱帳號,登入大陸地區「中國電梯網」之網站,並在該網站之「OtherElevators國產電梯及其他電梯技術交流論壇內」(網址:http://bbs.dianti.org/read-htm-lid-29180-fpage-6.html ,起訴書誤載為http:bbs.dianti/read-htm-lid-29180-fpage-6.html ),將前開二非法重製著作物之電磁紀錄檔以壓縮檔案之格式,傳輸至該論壇網頁內,以提供不特定人下載儲存,而以此等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非法重製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非法公開傳輸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徐德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非法重製罪及同法第92條之非法公開傳輸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皆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101 年4 月3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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