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PCDM,100,簡,7443,2012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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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涵薇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施涵薇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12月17日生)」,應更正為「(民國73年12月27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施涵薇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3年12月17日生)」,顯係「(民國73年12月27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為「(民國73年12月27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佳 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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