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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9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偉宏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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